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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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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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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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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四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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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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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7.01.31
最後修訂: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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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