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5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