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5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