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60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期貨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期貨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一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