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