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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17 條

私立學校法|第 17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應辦理補選。依本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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