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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35 條

私立學校法|第 35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 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 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必要時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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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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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