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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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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