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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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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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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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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Hierarchy Path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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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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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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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前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