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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6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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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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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6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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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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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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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7.01.31
最後修訂: 2018-01-31

📝 內容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