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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2 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2 條|文化藝術|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8 條(第 8 條)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9 條(第 9 條)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0 條(第 10 條)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1 條(第 11 條)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