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4 條|文化藝術|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辦理獎勵、補助、委託或採購文化藝術事務,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 前項智慧財產權保障之內容、範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