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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84 條

藥事法|第 8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內容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藥事法

  • 藥事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藥事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藥事法-第 85 條(第 85 條)
  • 藥事法-第 86 條(第 86 條)
  • 藥事法-第 87 條(第 8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