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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87 條

藥事法|第 8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內容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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