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our à la liste

Article 85

Loi sur les affaires pharmaceutiques|第 85 條|Gestion des aliments et des médicaments|Loi|En vigueur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Date d'entrée en vigueur: 9999-12-31|Dernière modification: 2026-03-04

Impact pratique sur le groupage / l’importation

本條為劣藥與不良醫療器材的刑事處罰規定,處罰主體為製造或輸入者,以及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第一項: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為販賣等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因過失而為販賣等行為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適用前提是該藥品或醫療器材已依法被認定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不良醫療器材。

Contenu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Pénalité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Foire aux questions (FAQ)

製造或輸入劣藥的刑責為何?

依本條第一項,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或明知而販賣的處罰有何不同?

依本條第二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或明知為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依第三項,因過失而為上述販賣等行為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Réglementations connexes - Loi sur les affaires pharmaceutiques

  • Article 84(第 84 條)
  • Article 90(第 90 條)
  • Article 82(第 82 條)
  • Article 83(第 83 條)
  • Article 86(第 86 條)
  • Article 87(第 8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