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組織|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1996-01-26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局業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局長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