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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組織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96-01-26
📋 條文摘要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

📝 內容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科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七人,科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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