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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2 條

📜
法律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組織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96-01-2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 內容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之管制及視察事項。
三、核原料探勘、開發、生產、製造、再鍊、輸入、輸出、貯存、使用、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四、核燃料輸入、輸出、貯存、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五、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擬事項。
六、放射性物料有關之教育宣導及溝通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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