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組織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96-01-26
📋 條文摘要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議事、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 內容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議事、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