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組織|法|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96-01-26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會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