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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組織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96-01-26
📋 條文摘要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局業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局長處理業務。

📝 內容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局業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局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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