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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92조

약사법|第 92 條|식품·약물 관리|법|시행 중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시행일: 9999-12-31|최종 개정: 2026-03-04

배송대행·수입에 대한 실무적 영향

本條對違反藥事法多項規定者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並可公布藥廠藥商名單、限期改善、停止製造輸入。藥品(含成藥、處方藥、部分保健製劑)的輸入須經查驗登記並由合格藥商辦理,個人集運代購藥品極易觸法,務必先確認品項是否屬藥品管理範圍。

내용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벌칙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비고

藥事法第92條:藥品、藥商多項違規的3萬至200萬元罰鍰規定——提醒集運勿擅自輸入藥品。

자주 묻는 질문 FAQ

可以集運代購進口藥品嗎?

藥品輸入須經查驗登記並由合格藥商辦理,個人自用進口有嚴格數量與品項限制,商業輸入未經許可可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代購處方藥、來路不明藥品風險極高,不建議透過一般集運進口。

관련 법규 조문 - 약사법

  • 제90조(第 90 條)
  • 소방법 - 제11조의1(第 11-1 條)
  • 제82조(第 82 條)
  • 제83조(第 83 條)
  • 제84조(第 84 條)
  • 제85조(第 85 條)
  • 제86조(第 8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