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12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礦業權者應自行經營礦業權,礦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信託及強制執行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前項礦業權之抵押,以採礦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