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14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 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