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15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