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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 77 條

礦業法|第 77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內容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罰則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礦業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礦業法-第 78 條(第 78 條)
  • 礦業法-第 79 條(第 79 條)
  • 礦業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礦業法-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