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80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