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礦業法-第 80 條

礦業法|第 80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相關法律條文 - 礦業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礦業法-第 77 條(第 77 條)
  • 礦業法-第 78 條(第 78 條)
  • 礦業法-第 79 條(第 79 條)
  • 礦業法-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