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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 79 條

礦業法|第 79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礦業權者未於核定礦業用地內採礦。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之礦。 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探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或不宜執行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礦業權者未於核定礦業用地內採礦。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之礦。 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探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或不宜執行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法律條文 - 礦業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礦業法-第 77 條(第 77 條)
  • 礦業法-第 78 條(第 78 條)
  • 礦業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礦業法-第 81 條(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