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 15-1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