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46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