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50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