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55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