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57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