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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01 條

著作權法|第 101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相關法律條文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91 條)
  • 著作權法-第 91-1 條(第 91-1 條)
  • 著作權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93 條)
  • 著作權法-第 94 條(第 9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