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 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 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