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