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第 14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來源識別碼之核發、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與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之查核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