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