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37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