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42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