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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46 條

公司法|第 146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罰則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28 條)
  • 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28-1 條)
  • 公司法-第 129 條(第 129 條)
  • 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30 條)
  • 公司法-第 131 條(第 1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