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56-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前項情形,公司應通知各股東於轉換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換取股票。 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