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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61-1 條

公司法|第 161-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罰則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28 條)
  • 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28-1 條)
  • 公司法-第 129 條(第 129 條)
  • 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30 條)
  • 公司法-第 131 條(第 1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