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68-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