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73-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