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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64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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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64條
📂
分類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Hierarchy Path
3.16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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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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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
一、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二、於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三、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