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8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