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95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