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0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