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06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